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08 09:27:53 阅读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传统侵财类犯罪的基础上,职务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金融犯罪等群众反应强烈、关注度高的案件迅速增长,使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进行有效的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显得尤为迫切。财产刑的执行是我国刑事执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目的能否得以全面实现。为保证国家刑罚的完整执行,维护国家司法公信力,发挥财产刑应有的惩戒、预防作用,笔者结合办案实际,从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的问题和对策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增强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效果,更好的维护刑罚执行公平正义。
一、当前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一般是对法院财产刑执行的立案活动、执行活动以及延期缴纳、减少或者免除财产刑等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当前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财产刑执行和执行监督的意识均不强。受传统观念“定罪问题是大是大非,财物处置可不拘小节”的影响,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往往重视生命刑、自由刑等主刑,而轻视财产刑等附加刑,对财产刑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置关注较少。加之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民事和行政类型案件增长显著,法院对财产执行工作“重民轻刑”现象严重,刑事财产刑执行往往因为没有像民事当事人那样的敦促和监督而被忽略。同时,财产刑执行监督作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项新的职能,普遍对其重要性认识不足,开展工作亦没有经验可寻,导致刑罚执行监督活动仍旧放在对监狱、看守所的羁押人员自由刑执行及场所执法活动上,缺乏对财产刑执行进行主动监督的意识。
(二)财产刑执行监督的措施单一,缺乏刚性。目前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在财产刑执行监督中发现违法情形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外,并没有设置其他监督措施。纠正意见是一把没有开刃的刀,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并不能解决所有监督遇到的问题,实践中效果不是很理想。从监督时间节点上看,纠正意见属于事后监督,事前事中监督措施还处于空白,不利于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和纠正。从监督效果上看,检察机关对财产刑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提出并未触发后续保障监督权行使的程序和措施,对刑罚执行权的行使不会产生阻碍,没有一定的强制性保障,倘若执行部门不接受纠正违法意见,检察机关处于无计可施的境地。
(三)信息获取渠道不畅,监督处于被动状态。法院在财产刑执行活动中,既扮演裁判者,又扮演执行者,“审执合一”模式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信息一般在法院内部进行流转。笔者发现,通过现行的法律法规不难看出法院既没有将财产刑执行情况和相关材料移送、告知检察机关的义务,也缺乏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加之法检两院之间亦没有建立相应的信息共享机制,导致检察院仅能通过本院案管或者公诉部门收到的判决书来获取财产刑有限的判决信息,无法确切直接地获取法院执行部门对财产刑的执行、变更、上缴等最新信息。笔者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当下财产刑执行法律监督的最大困境。
二、完善财产刑法律监督的几点对策
(一)增强财产刑执行监督意识,将生命刑、自由刑等主刑和财产刑等附加刑,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对财产刑以及涉案财物的处置力度。同时,通过立法完善财产刑执行监督程序。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启动,具体可依职权介入财产刑执行监督,包括对日常主动调查发现的财产刑执行违法违规行为启动监督以及在案件执行社会影响大,群众关切的情况下主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也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即被执行人或者其他权益人进行控告申诉的情况下,经过审查后启动监督。设置监督的步骤和方法,包括:启动监督的受理;监督立案具备的必要要件;立案后审查过程中运用的方式方法、时效,如调查取证、询问谈话、审查时效等;审查结束后形成内部审查报告,做出处理意见,明确处理意见的审批权限;最后是处理结果的发出,被处理对象的复议和申诉渠道;执行监督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及渎职侵权违法线索的移交等。
(二)强化纠正违法意见的效果。应先理清在什么情况下提出口头纠正意见,什么情况下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明确法院未按期限整改或者拒不执行纠正违法意见的情况下,先应当说明理由,若理由不成立,则应该升级监督措施,可以采取将不予纠正的情况上报执行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向执行部门的主管机关提出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等措施,同时在监督环节上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发出暂缓执行检察建议和要求说明执行情况通知书的方式。
(三)搭建信息共享桥梁、充分利用检务大数据进行监督。首先实现财产刑执行信息的共享。一方面由顶层沟通、设计,实现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也要积极利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一半工作在监管场所的天然优势,在服刑人员进入监管场所后及时采集服刑人员个人和家庭财产情况、财产刑履行情况,逐步建成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的财产刑执行监督信息数据库。检察机关借此可以查询法院财产刑判决、执行、变更及款物上缴国库等信息,了解财产刑执行前或者交付执行后服刑人员是否履行,审判部门是否按时效送交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是否立案执行,没有执行完毕的财产刑是否及时跟踪执行等情况,从而提高监督的效率。建立文书备案移送机制。相关法律文书是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启动依据之一,因此应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建立财产刑执行法律文书备案移送机制,将执行部门的立案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和执行终结、中止、减免裁定等副本同步移送。建立减刑、假释与财产刑执行相挂钩机制。鉴于法院在减刑、假释相关规定中已经明确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可以减刑的综合考察因素之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可以在监狱内部核实服刑人员存款、消费流水记录,查阅罪犯档案,向同监室服刑人员了解情况,对提供家庭困难证明的服刑人员自行或者委托其居住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核实等方式进行多方位了解,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服刑人员在罪犯减刑、假释时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监督财产刑执行。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刘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