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丽:检察官“员额制”:正确看待改革 积极改进工作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22 13:09:47 阅读量: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副部长  杨丽

司法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坚强可靠的司法保障,而确定员额制也对检察官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一、检察官员额制的意义

(一)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可为检察官依法行使检察权提供技术层面上的职业保障。建立检察官员额制,确保检察官一经任用,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随意免职、降职、辞退,调动或者处分,保障其能够秉承正义信念,熟练地运用其专业法律技能将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进行最大发挥,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树立司法权威。 

(二)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有助于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这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鉴于检察官所担负的法律监督重任,其逻辑思维能力、文化素养、行为模式、职业操守、法律造诣都非普通人士所能胜任,而只能由受过专业系统学历教育和高层次培训、具有较娴熟的法律运用技巧和丰富社会阅历、品格高尚的资深人士才能担此重任。建立检察官员额制,便将检察官与其它从事检察辅助性工作或行政工作的人员区别开来,凸现检察官的职业化特色。在增强检察官自身对其职业荣誉感认同的同时,也使公众对检察官产成敬畏和崇敬之心,并通过高素质检察官的公正执法,增强法律的公信力。

(三)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性措施。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按照检察机关的职能需要和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官助理)和检察行政人员。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有助于建立符合检察工作特点和司法规律的检察人员管理机制,促进检察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水平和工作效率,是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配套措施。其中,关键又是如何确立各类人员特别是检察官的员额比例问题。因此建立检察官员额制,对于实现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确保检察官职业化建设稳步推进将起到积极作用。

    二、实施检察官员额制的工作改进措施

(一)员额检察官必须提升办案能力,转变办案方式,以匹配其办案主体地位。

  一是要提升独立办案的能力,敢于担当,勇于负责,该由自己决定的事项,要勇于独立作出决定。二是要转变以往“坐堂办案”的办案方式。目前,员额检察官亲自阅卷、亲自审讯、亲自出庭、亲自复核主要证据,已成为司法办案新要求和新常态。员额检察官必须转变司法办案观念和方式,从孤立、静态、封闭的书面式审查向全面、动态、开放的亲历性审查转变。

  (二)员额检察官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以适应检察权力运行新模式。

  一是要处理好与主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以及检察辅助人员的关系。办案组织应当围绕检察官这个中心开展工作,严格按照职权划分和责任分工履行职责,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关系融洽、良性互动的关系,保证案件质效。

  二是要处理好办案组织与内设机构的关系。在新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下,内设机构仍然有存在的必要。作为内设机构负责人,在新型办案组织制度中,其案件审批权被取消,但仍承担行政职能。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负责并报告工作,相对独立地对办案组办理的案件行使决策权。部门负责人只通过强化日常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员额检察官行使职权、公正廉洁办案。

  三是要处理好与副检察长、检察长、检委会的关系。在新型的检察权运行模式下,检察长将通过行使对个案的审核权、案件移转权和对法律文书的审核等方式实现对办案的统一指挥和领导。在处理检察官与检委会的关系上,一方面要设定严格标准,从严控制提交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案件数量,以保证检察官独立司法、高效办案,防止其将检委会当成规避司法责任的“避风港”,另一方面要明确责任,检察官提交检委会的案件,要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委会可以随时监督、检查检察官办案组工作,有权变更、撤销检察官的决定;检委会变更、撤销检察官决定的,应当记录在案。检察长和检委会的决定,检察官应当执行。要按照司法办案权限清单,明确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检察官具体职责范围,保证各尽其职。

  (三)员额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是要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要抛弃有罪推定的陈旧理念。此外,审判人员为提高诉讼效率、避免错判风险,往往主动庭前阅卷、熟悉材料,这样难免会形成先入为主、倾向检察机关的观点。在这种背景下,容易致使部分检察官产生依赖审判人员的思想,庭前准备不充分,审查证据不仔细,举证、质证不积极,法庭辩论不深入,使实质的庭审成为形式化,故还要抛弃庭审形式主义陈旧理念。

二是要构建以审判为目的的新型侦诉关系。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检察官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积极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起诉质量。要坚决排除非法证据。进一步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范围,当事人有要求,即应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对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依法排除。同时,要加强同步录音录像的运用。当前,侦查机关仅仅是在命案等重大案件中部分环节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这需要进一步要求侦查机关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员额制尽管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它是一项具有生命力和发展力的制度。如何迎接检察官“员额制”来临后各项检察工作新变化?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下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大挑战。检察官员额制能保证检察官团队的高效运行,确保案件审查的高质量和检察官的高素养,这对检察院人才的培养及检察官积极性的调动具有深远影响。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