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法院快速审结一起妨碍贫困村脱贫项目建设案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9 19:00:36 阅读量:

 脱贫攻坚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人民福祉,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为深入贯彻落实脱贫攻坚工作,石泉法院联合石泉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出台了《关于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

正当全国上下为脱贫攻坚艰苦奋战的时候,石泉却发生了一起匪夷所思的案子。“水源从我家的林扒流出,就是我家的水,要用这的水,除非给我付水费。”听上去是不是很荒谬?然而,石泉一男子竟想以此向其他取水户收取水费。近日,石泉法院按照“意见”的精神快速审结了这起妨碍贫困村脱贫项目建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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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熨斗镇麦坪村脂肪沟移民搬迁安置点,是石泉县惠民重点工程项目,惠及全村28户贫困群众安居工程,也是国家脱贫攻坚重要一环。现工程竣工,唯人畜饮用水问题未能解决。

原因竟是被告梅某以水源从其林扒流出,水资源是自己所有,不准其他人使用,若要使用就要给付其水费,致使全村28户贫困群众搬迁房无水可用, 经扶贫工作队和镇村干部多次劝说无果,遂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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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了解案情后,石泉法院后柳法庭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联系扶贫工作队工作人员、村干部共同来到被告梅某的家中,与梅某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在了解到梅某欲“收水费”的根本原因后,后柳法庭的法官孙斌、高萍极力劝解,安抚梅某的情绪,并向其阐明法理,耐心解释相关法规,告知其公民个人阻止他人用水,收取水费属于违法行为。

最终,在与扶贫工作队的共同努力劝说下,梅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不合情理,不再阻碍引水施工工程。28户贫困家庭终于有水可用,能够按期搬入新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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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第二十一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公民个人以水源从其林地流出,阻止他人用水,欲收取水费的行为是与我国法律规定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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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石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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