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安县检察院发布开展保护旬河湿地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7 13:29:43 阅读量: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刘远伟 )

为贯彻落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转发《陕西省检察机关开展保护黄河等陕西重要湿地生态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实施方案》,切实保护陕西省人民政府于2008年8月6日发布的《陕西省重要湿地名录》确定的我县旬河流域陕西重要湿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深入推进我县公益诉讼工作,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将公益诉讼工作自觉融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当中,为全面保护陕西重要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旬河湿地修复,建设美丽镇安作出应有贡献。

总体目标是以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为抓手,及时发现和纠正破坏旬河湿地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为有效保护旬河湿地面积不减,增强旬河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旬河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旬河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发挥积极作用。

二、工作重点

重点监督林业、环保、国土、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违反《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湿地受到损害的行为,主要有:

(一)开垦,烧荒或在湿地放牧、捕捞;

(二)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

(三)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

(四)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五)向湿地内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

(六)向天然湿地及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物;

(七)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

(八)擅自破坏林木,采集野生植物、捕猎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

(九)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十)未依法办理临时占用湿地手续或者临时占用湿地超过2年,未进行所占湿地生态修复的;

(十一)擅自在湿地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通道等设施的;

(十二)其他破坏旬河等陕西重要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立足我县实际,结合我院公益诉讼工作开展情况,着力解决本县旬河湿地保护等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工作方式

(一)加强工作汇报。积极争取我县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支持。及时向我县党委、人大汇报检察机关开展专项监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紧紧依靠县委、人大的重视和政府支持,协调解决专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专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及时了解和发现破坏旬河等陕西重要湿地生态环境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深入我县林业、水利、农业、国土、环保、城建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调研,定期通报沟通案件信息,建立以信息共享、共同预防为主要内容的衔接制度,形成保护旬河湿地重要合力。

(三)加强线索移送。积极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我县主管行政机关发现破坏旬河等重要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案件,要及时向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移送,我院民事行政检察部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也要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建立刑事检察部门、民事和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会商制度,定期分析研判案件线索和工作中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探索建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四)加大办案力度。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加大对旬河等重要湿地区域破坏生态资源、污染环境的公益诉讼力度,纠正在旬河等重要湿地生态资源环境保护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作为。综合运用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和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我县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四、步骤安排

(一)动员部署(2017年10月10日至10月15日)。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向县委、人大报告,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

(二)组织实施(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4月30日)。我院将集中开展活动宣传、专题研讨、调查研究,集中发现案件线索、严格办理案件、做好出庭工作,建立协作机制,形成一批调研成果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巩固专项监督活动成果。

(三)验收总结(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专项监督活动开展情况由我院先行自查,接受省检察院、市检察院在我院自查基础上对开展专项监督活动组织评估、验收。我院将结合个案、类案的查办工作,深入调研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总结专项监督活动的成功经验,及时推广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沿旬河流域各镇办、县级相关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从服务绿色发展的战略高度,认识保护陕西重要湿地专项监督活动的现实意义,将此次专项监督活动纳入沿旬河流域镇办、党委政府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和《陕西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来抓,认真研究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并积极配合检察院开展相关工作,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推进专项监督活动的内外部合力。

(二)注重协调配合。在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要注意结合高检院“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土壤污染专项监督活动”,注重资源整合,加强民行、侦监、公诉、反贪、反渎、刑事执行检察、控申、案件管理部门 的协作和沟通协调,形成推进专项监督活动的内部合力。同时,要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和联络,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形成推进专项监督活动的外部合力。

(三)加强指导督办。对于在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的在本地有重大影响、办案阻力大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重点案件,要依据《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通过督办、邀请上级院共同分析研究论证,排除阻力,确保案件质量与办案效果。

(四)注重总结推广。按照工作部署,每月15日前向上级院报送推进专项监督活动的情况、工作数据,以及专项监督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典型案例,推动工作机制创新,提高镇安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整体水平。

 

陕西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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