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5 00:06:40 阅读量:
2017月12月1日,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向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上夏公司及上夏西安分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因其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分别被依法处以30万元罚款。
原告付某与被告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约定由付某对被告上夏公司所承包的厂房中的水电暖气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经原告付某多次催要,被告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安装费,故付某将两被告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称付某提供证据中所使用的印文为“上夏公司”的公章不存在,并申请鉴定,在鉴定过程中,两被告无故不配合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后经查明,在本院审理的另外一起案件中,两被告作为原告所提交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及工程资料等法律文书中均使用了与本案同一公章。除此之外,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其他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行为。上夏公司及其西安分公司的上述行为恶意拖延了诉讼时间,严重妨碍了案件的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夏公司及上夏西安分公司分别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
对隐瞒案件事实真相,歪曲事实的当事人根据其清洁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护、鼓励诚实信用的当事人,不让虚构事实的失信之人通过诉讼程序来妨碍案件审理,阎良法院严惩虚假陈述、歪曲事实,拖延诉讼时间的行为,既是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彰显公平正义,建立社会诚信体系,也是奉劝那些试图以身试法者,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在诉讼过程中必须依法举证、诚信诉讼,提供虚假证据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文中原被告均为化名)
西安阎良法院:刘路 贾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