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2-01 08:58:28 阅读量: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规定,包括以下规范内容:(1)封存的范围: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封存的模式:“应当”封存。(3)封存的后果:被封存的犯罪记录,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4)封存后的查询:对于封存的犯罪记录,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犯罪记录情况予以保密。上述规范内容是在总结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长期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拟定的,也合理地吸纳了全国各地司法实践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一些成熟做法。但是,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对于这些规范内容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将产生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论述。
一、封存的适用案件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1款对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案件范围作了规定,要求:第一,予以封存的犯罪记录之“犯罪”,必须是行为人不满18周岁时实施的;第二,该犯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要求的前提下,无论未成年人所犯罪行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是初犯、偶犯还是再犯(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不可能成立累犯),亦无论未成年犯罪人有无认罪、悔罪表现,其犯罪记录都应毫无例外地予以封存。
二、封存的适用主体、犯罪记录的内容及封存时间
(一)适用主体。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目前实践中由法院或检察院作出决定者居多,有的地方则由专门机构(该机构成员一般由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共青团组织等抽选人员组成)作出决定并负责监督。
(二)犯罪记录的内容。由适用主体各自职能及相关诉讼活动的性质决定,不同的司法机关形成、接受的犯罪记录内容会有所不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形成和接受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内容主要有:有关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包括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和报案材料,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等。检察机关形成和接受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内容主要有:有关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包括公安机关移送的预审卷中的法律文书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形成的、法院作出裁判后送达的以及刑罚执行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审判机关形成和接受的犯罪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过程中形成、接受而移送到法院的卷宗材料,以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或接受的、在刑罚交付执行后刑罚执行机关送达的法律手续、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如上诉状、开庭通知书、补充或变更起诉建议书、延长审理期限案件审批表、证据移交清单、辩护词、法庭笔录、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合议庭评议意见、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庭审录音录像档案、判决书、裁定书、宣判笔录、未成年罪犯的调查材料及案件审理中的表现材料、执行通知书等等。刑罚执行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形成、接受的犯罪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刑事判决书(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法院送达)、提请减刑意见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考核奖惩材料、罪犯出监鉴定表、释放证明书等等。
(三)封存犯罪记录的时间。从最大程度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特殊保护的角度出发,各个司法机关惟有及时且全方位地封存有关犯罪记录,方能有效达到消除犯罪记录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之目的。因此,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时间,应当结合诉讼程序的特点和规律确定。由于各司法机关形成、接受有关犯罪记录的时间有先后,所以,作出封存的时间也必然会有差异。笔者认为,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价值目的出发,各个司法机关在自己职能对应的诉讼阶段结束后,应当及时地、在最短的时间内对本部门保留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各种卷宗材料予以封存。其后,在任何时间后收到有关犯罪记录材料,也都应当及时封存、做到“随收随封”。比如,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将预审卷宗移送检察机关后,就应立即对保留的有关档案材料封存。在法院对案件作出有效裁判、退回预审卷宗后,应当立即将这些卷宗材料和裁判文书一并封存。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应当将内部卷宗立即封存,待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应立即将裁判文书和有关卷宗一并封存。
三、封存的启动模式、方式。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模式,以往实践中有两种:一是“依职权”决定模式,即有关机关主动依照职权自行决定封存犯罪记录;二是当事人申请模式,即由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封存犯罪记录的申请,司法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考核、评议、鉴定,决定是否予以封存。笔者认为,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不应再采用当事人申请模式,也不能像有的人所主张的那样采取所谓“多元化”启动模式,而应当一律依照职权行使。因为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这种规范属于命令规范,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封存犯罪记录既是职权,也是命令性的职责。只要符合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1款的适用条件,有关司法机关就无权对犯罪记录不予封存;即使没有未成年犯罪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的申请,也应当及时启动封存工作。否则,即属违法。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等发现未成年时的犯罪记录符合封存条件而没有被封存、没有被及时封存,可以向相应的司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司法机关收到申诉、控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告知行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检察机关对此也应当进行法律监督。
四、封存的法律后果。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上述规范内容实际上就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是启动封存后的拘束力问题。
(王亚锋 刘庆民 供稿: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刘凯)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