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24 17:26:53 阅读量:
2017年10月26日,宁陕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刘某某原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妻子温柔贤惠,儿子聪明可爱,一家人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一次偶然的机会刘某某染上了毒品,从此走上了“以贩养吸”的道路。2017年6月的一天,刘某某与潘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某宾馆房间进行毒品交易,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刘某某随身携带的8包毒品(共计1.68克)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庭审过程中刘某某表示很后悔自己因贪图一时利益误入歧途,给年幼孩子树立了一个反面榜样,在服刑期间一定会好好改造,以后也不会在沾染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检察官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明白毒品的危害,筑劳利益防线,切不可一时糊涂误入歧途,致使自己和亲人、家庭陷入痛苦,此时后悔为时晚矣。(宁陕县检察院:魏正云)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