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2-02 13:39:10 阅读量:
2016年12月2日,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涉嫌运输毒品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为获取1万元酬劳在境外吞咽藏有毒品的74颗胶囊后入境。次日,被告人王某由昆明乘KY8213航班将该毒品运往西安。当日14时许,在咸阳国际机场,公安人员在KY8213航班落地后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在公安机关监控下,王某将体内藏有毒品的74颗黄色胶囊排出(经鉴定,共计毛重518.03克,净重349.61克,从中检出毒品海洛因)。
庭审中,公诉人详细讯问了被告人运输毒品的犯罪经过,并结合2016年6月最新颁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展示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最后就王某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宣布休庭,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本次庭审由公安机关缉毒干警、学生、群众二百余人参加旁听。庭审后观摩人员认为,本次观摩庭选择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尤其是公诉人在示证阶段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出示证据,为广大公安缉毒干警上了生动的一课,促使广大缉毒干警在今后查办毒品犯罪案件的工作中严格程序、规范取证。观摩庭取得了圆满成功。
(西安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刘晓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