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县检察院:加强捕诉配合,提高案件质量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3-04 08: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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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应对打击刑事犯罪的新要求、新任务,近日,彬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侦监部门在强化制约的同时,创新举措,加强捕诉配合,共同提高办案质量。
一是强化大控方意识,形成指控犯罪合力。检察机关公诉、侦监部门作为追诉犯罪的主体,共同服务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刑事诉讼目的,共同处于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控方。侦监部门严把刑事案件“入口关”,公诉部门严把刑事案件“出口关”,对于国家追诉权的合理行使、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是建立公诉、侦监定期会商机制。公诉部门与侦监部门每季度举行一次联席会议,相互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打击犯罪、提高办案质量的工作措施。联席会议由双方轮流承办,联络员由两部门内勤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应一方请求,可以举行临时工作会议,及时会商解决办案实践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
根据案件质量情况和工作需要,公诉、侦监部门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和自侦部门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对一定时期办案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和点评,有针对性地改进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三是建立公诉、侦监培训交流机制。为增进相互了解,强化知识储备和更新,上级院公诉、侦监部门组织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研讨会、培训班等,双方可视情邀请对方派员参加。充分发挥该院“青年干警沙龙”这一重要平台的引领作用,及时组织热点案例讨论、疑难复杂案件评析等活动,深入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
四是推行公诉、侦监个案沟通机制。案件办理过程中,如对重大复杂及疑难敏感个案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上存在问题,或者对某一类案件在法律适用和刑事司法政策的理解上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公诉、侦监部门要及时进行沟通,明确指控犯罪所需的证据规格,共同研究突出问题的解决方案,努力达成共识,不允许各行其是。
五是推行案件质量分析通报机制。公诉部门对于退回补充侦查案件、不起诉案件、公安机关撤回案件等,每季度在联席会议上向侦监部门通报一次;对于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案件、改变定性案件等,应及时向侦监部门通报。
公诉部门向侦查机关发出《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必要时应征求侦监部门意见。
侦监部门对于不批准逮捕案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诉部门;对于附条件逮捕案件,应及时将《附条件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对于批准逮捕案件,应及时将《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移送公诉部门。
六是推行侦监部门旁听法庭审理制度。该院鼓励侦监部门的办案同志旁听审判,了解指控犯罪、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和审判标准。对于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公诉部门可以邀请侦监部门派员旁听审判。
(作者:彬县人民检察院 孙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