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依法治国中法治思维的培育路径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17 11:25:16 阅读量: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江 旭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作出的战略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由此可见,我国朝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进一步了。而要实现这一目标,最重要的就是坚持法治思维。因为一个国家的法治思维直接影响到能否运用法治方式治理社会。在法治思维的基础上、运用法治方式治理的社会,将会是一个各项秩序有条不紊的社会;是一个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保护不受侵犯的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一体发展的社会。可见,法治思维直接影响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也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深远的意义。
一、法治
法治的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内涵,即使在同一时期也有不同的定义。在法治传统源远流长的西方,也不曾有个公认的定义。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良好的法律。”庞德认为“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 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的产物。其中,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 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 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 而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 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同时,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生活方式,当法律至上、权利平等和社会自治成为人们一种普遍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时,法治就实现了。
二、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具体讲,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同时,法治思维也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法治思维是一种坚持法律至上思维
法治思维就是坚持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是指在整个社会调控系统中,法律理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等所组成的整体性法律应当成为社会生活的至上规则。法律至上是法治思维所必备的内涵,因为法律是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规则,是社会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坚持法律至上法治思维是法治发达国家的共同特征,也贯穿于人类法治事业的起源与发展过程。由于我国法律是国家意志与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法律至上的思维也就是遵循普遍行为规范和共同行为准则的规则思维。
(二)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思维
法治思维作为一种权利思维,其基本要求就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其终极目标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而不是损害甚至是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种权利思维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政府履行职能时需要保证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绝不可为了所谓政绩的需要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第二,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要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平衡,应当明确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边界,平衡权力与权利。这也是权利思维所要着重关注的问题。
(三)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
法律是由一整套规则组成的,规则构成了法律的基本单位。法治思维是基于法律规则的一种思维方式,具体体现为一种规则意识。这种规则意识主要是指对各种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意识。法律意识、法治观念都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基础,而在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中,规则意识是最重要的归结点,强化和提高全社会的规则意识,成为法律实施乃至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性因素。
三、法治思维培育途径
(一)培养公民法律素养,树立法律权威意识
“法治的力量和它的健康发展依赖于广大群众对待法律的态度。”法治不仅在客观地外在表征上体现为一种法律引导的运行状态,更在主观的内涵层面体现为一种公民参与的价值自觉与价值认同,将一种多维的生活心态,情感模式、心理归依转化为社会生活方式的具体实践。
公民法律素养是一系列公民法律认知、法律心理、法律道德和法律能力的综合体现,公民法律素养的成长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文化积累,需要对法的现象及相关价值的广泛关注,更需要将公平、正义、自由、民主等法治核心价值作为公民个体的自觉意识体现在社会实践中。树立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维护法治权威是公民法治素养的基本表现。要树立法律的权威,公民要尊法、守法、用法,法律权威意识绝不仅仅是对法律规则的机械服从,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要求公民对法律精神应当有更深层次的理解,在接受与认同的前提下融入个体人格体系之中,将对法律的信仰体现为对法律的尊崇,从而形成法律权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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