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塞:劳动者知法懂法 遇事才好用法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09 18:48:00 阅读量:

1.产假期满后长期未上班,厂方对我按自动离职处理,对吗?

 解答: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你在哺乳期经厂方一再通知,仍不上班,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厂方通知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行为,与法律法规关于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没有冲突。
2.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3.我不慎丢失货款,单位每月扣我50%的工资赔偿合理吗?
 解答: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4.工伤致残的护理费只是象征性的费用吗?
 解答:护理费,是对因工致残而生活不能自理的人,需要护理时,由用人单位发给的一项费用。它也是工伤保险待遇的组成部分,而享受它的条件,不是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而是护理依赖程度。护理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其护理费的给付数额,分别为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如果单位给你发放的护理费不够,你可以在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童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应向雇主索赔?
 解答: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偿费,并给予经济赔偿。如果雇方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拒不承担童工伤残赔偿责任是不成立的。
6.上班途中摔伤,是否属于工伤?
 解答:符合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工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发生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内;(2)发生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3)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4)本人无责任或无主要责任。你摔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内和上下班必经路线上,却是因为自己摔倒而造成,不属于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未能满足此类工伤所需全部条件,因而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按照非因工负伤处理。
7.病愈后厂方不给我安排工作对吗?
 解答:《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条规定明确了对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单位在你病愈后,不予安排工作,就直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对的。
8.劳动者被错误拘留,劳动合同怎么履行?
 解答: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拘留、逮捕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经证明劳动者被拘留或逮捕是错误的,劳动者被释放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恢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用人单位不予负责,劳动者可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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