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诈骗罪还是保险诈骗罪?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19 1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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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出资设立乙分公司,甲公司派A到乙公司担任总经理,为方便A工作,由甲公司购买了一辆30万元的小汽车给A使用,同时给汽车投了盗抢险,投保人、受益人均是甲公司。后来A在经营乙公司期间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严重亏损,欠了别人几十万,后来债权人直接把汽车开走,A不敢如实向甲公司汇报,就谎称汽车被盗。于是由甲公司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索赔,最后获取了20万元保险费,问本案中A的行为如何定罪?
有学者认为,依据刑法第198条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是身份犯罪,必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本案中A不具有该身份,故A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是A隐瞒真相,在客观上支配了甲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了诈骗行为,故A构成诈骗罪的间接正犯。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因为从事实属性上看,A具有保险诈骗的事实属性,即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果是由甲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了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从主客观一致角度分析,A主观上想实施保险诈骗,客观上引起了甲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保险诈骗的实行行为,但由于A客观上没有支配保险诈骗的行为也不具有保险诈骗罪的身份,故A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
同时A在客观上也支配了甲公司工作人员实施了诈骗行为,符合诈骗罪间接正犯的所有构成要件,故A构成诈骗罪间接正犯。
综上所述,本案中A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和诈骗罪间接正犯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罚。
作者: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李军辉 曹亚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