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洛川:以个案分析贪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4-14 1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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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案件一直是职务犯罪中的高发案件。因此,加强对贪污案件研究,通过具体个案分析案件特点,透视发案原因,并提出相应预防对策愈显重要。本文将通过孙某贪污一案来剖析贪污犯罪的深层次发案原因。
今年年初,陕西延安洛川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孙某涉嫌贪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一案,孙某在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扣发补助资金,违规要求农户退回补助资金,犯罪数额高达83300元。经了解,孙某当时抱有“现金发放,发多少,农民都有签字,查处难度大”的侥幸心理。通过对该案犯罪构成主客观各方面成因的探究,我们对贪污罪的深层次发案原因分析如下:
1、相关公务人员,法律修养不高,法治观念淡薄。
意识影响人的行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人的主观方面。在物质不断发展的今天,许多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也随之发生相应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人生观、价值观成为实施犯罪的催化剂,严重腐蚀和冲击着一些意志薄弱的人,这是诱发犯罪的主观原因。他们的犯罪动机已不再是生活必需型,而是挥霍享受型。此类犯罪嫌疑人通常抱有侥幸心理“现金发放,查处难度大”,农民签字领钱,很难发现。
2、 惩治力度不够,检察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力度不强,监管、制约机制不健全。
近年来洛川县整体查办贪污的案件数量少,不能有效的对犯罪分子产生威慑,加之纪检监察机关近几年没有移送或者仅以党纪政纪处理贪污的犯罪行为,使相关人员产生了侥幸避免的心理。现行《刑法》对贪污犯罪的量刑相对较轻,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对“贪污数额较大不退还的,以贪污论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修订后刑法取消了这条规定,贪污不论退与否,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立法对拒不退赃的犯罪嫌疑人威慑力减小,使犯罪嫌疑人产生了更大的侥幸心理,犯罪成本较低,致使一些人挺而走险,权衡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