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二宪法为中国实行宪政奠基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14 09:58:57 阅读量: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八二宪法”指全国人大于1982年12月4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众所周知,这部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历经两年多的研究、讨论,包括全民参与的讨论,反复修改草案而后形成。八二宪法公布施行32年来,经四次局部修改,于2004年定型为我国现行宪法。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和学界对八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多有争议,报刊和网络上亦见登载多篇批评宪政的文章。虽然纵观百年中国历史,走向宪政早已成国人基本的底线共识。弄清八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澄清宪政之真义,对深入理解中国宪法的发展和走向民主宪政之路,将会大有裨益。
这里首先有必要搞清楚什么是宪政。宪政与宪法一样,是欧美舶来品。宪政一词,大体随宪法之后传入我国,其所表述的含义和重点,也处于演变之中。实行宪政必须有宪法,中国历史上争取宪政的努力开始于19世纪下半叶。自20世纪初有了宪法之后,宪政的内容开始转向把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写进宪法,并切实实行宪法。1924年孙中山《建国大纲》中的宪政,1940年毛泽东《新民主主义的宪政》中所讲的宪政,都是在限制公权力、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意义上讲的。宪法学者认为,宪政是一种约制政府权力、保护个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安排和思想观念。宪政也意味着一种特定的治理状态,一种限权宪法得到有效实施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政府的权力受到有效制约,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良好的保护。宪政的核心在于限制权力,分权制衡是宪政的精髓。宪政的要义在于确立一个有限政府。它意味着政府的权力是有边界的,其行使受到严格的限制,且以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目的。
1982年以来中国所讲的宪政,其内容也是以这些含义为根本基础的。如2008年3月8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报告,以及反映中国法学界主流学术观念的大量文章所涉及的宪政。显然,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认可了宪政这个提法。宪政已成为我国当今法学界、宪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一般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核心”。换言之,宪政是指一国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几个基本层次的内容及其落实,主要包括有: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立宪或修改完善宪法;保障基本人权或公民基本权利;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组织国家机构,向国家机构委托权力,并对这些公权力作纵向、横向配置,规范权力主体的运用行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同时,宪法与宪政是密切相关的,有一部宪法并认真实施宪法,就一定有宪政。纵观我国宪政史,八二宪法的确是一部好宪法,该部宪法的形成、内容结构和三十多年来的实施,每一个方面都体现了中华民族追求宪政理想、努力实行宪政的崇高追求。
实施八二宪法,本身就是落实宪政的行动。八二宪法与宪政要素的密切关系主要表现在:
、八二宪法创制过程本身是一宪政改革
宪政的首要条件就是创制宪法。对于已制定宪法的国家来说,创制宪法通常来说就是指对已有宪法的修改。八二宪法是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的结果。从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到1982年12月4日宪法公布施行,历时两年多对1978年宪法全面修改的过程,本身就是将宪政要求贯彻到八二宪法文本的过程。实际上1982年宪法的创制过程,无疑地伴随着一次较为全面的宪政改革,一些十分重要的宪政原则或要素被贯彻到了八二宪法文本中。
、八二宪法确认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奠定了我国宪政的基础
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这是最根本的民主原则。“公天下”还是“家天下”的区别,就是“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谁。如果是君主专制的家天下,那就是“朕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主权”或“一切权力”都属于一家一姓。如果是公天下,则只能是“主权”或“一切权力”属于全体国民。八二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中国整个政治法律制度的宪法基础和关键支柱。其原因是:(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确立了中国的最高政治保障;(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概括地反映了民主政治的全部内容;(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决定了国家权力必须受宪法限制,而有效限制国家权力是落实国家宪政的基本保障;(四)执政党的机构与国家机构分开(即“党政分开”)乃是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必然要求。落实“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党政必然分开;反之,党政不分状况则表明这一原则尚待落实。
、八二宪法示党权受制,为落实宪政设了关键宪法依据
宪法的最基本特征是限制公权力,其中不仅要限制国家权力,更要限制因党政不分而形成的执政党党权。在这里,认识到党权无限与此前落实宪法法律、民主法制和公民基本权利惨遭践踏的关联性,从而下决心限制执政党的无限权力,确是主导八二宪法创制的那一代中共领导人的伟大表现之一。为此,八二宪法序言和总纲有关条款分别规定: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包括“各政党”在内的一切宪法关系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与此相配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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