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检察院:强化非法证据排除提高案件质量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7-14 09:57:24 阅读量:

 

2014年以来,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始终将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作为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抓手,组织干警通过多种学习形式认真理解把握“二高三部”相关规定,真正做到“熟知规定、领会理念”,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提前预防,加强侦查监督。建立对被讯问人的人身检查制度,即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要对犯罪嫌疑人告知其相关权利,询问其是否受到侦查机关的刑讯逼供,并对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羁押期间要定期复查,并认真记录检查结果。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身体的检查,可以帮助固定证据,对是否进行过刑讯逼供有很强的监督作用,也有利于辅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保护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准备,强化诉前审查。采取实训演练、分类练赛等方式,通过锻炼加强干警对非法证据的排除攻防对抗能力,加深了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要针对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取证作为审查重点之一,把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讯逼供,作为讯问必经程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便进行非法证据的排除,并将是否存在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以及需要排除、补强等处置措施一并写入审查报告,
沉着应对,冷静处理诉求。针对辩护人在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诉求,要求出庭公诉人充分聆听犯罪嫌疑人的辩解、耐心审阅全部案卷材料,在确认不存在非法证据的情况下,精心预设辩护方的辩解和质疑,谨慎部署公诉技巧和策略,力求在庭审时做到胸有成竹、知己知彼。一旦出现庭审突发情况,要充分利用庭审规则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提出休庭和延期审理的建议,确保庭审控诉目标的成功实现。
加强配合,及时引导排除。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目标、任务及案件范围、时间、程序、方式等,从出庭公诉的证据标准出发,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规范执法,从源头上杜绝非法证据的出现。将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诉讼活动全程,在审查阶段既对侦查机关取证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在庭审阶段又坚持做到发现存在非法证据也及时进行排除,同时在庭审后及时跟进纠正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依法追究侦查人员的责任。
作者: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蒋林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