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集中管理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有效途径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5-14 15:48:55 阅读量:

 

——洛南县检察院      陈 涛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对外法律监督职能不言而喻。近年来,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呼声日益高涨,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的举措不断出台,实行统一的案件管理工作模式作为其中职能设置层面的重要举措,以单独的章节被写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高检院在随后的规范性文件中,将案件管理工作职能归纳为“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这四项职能从不同的方向、不同的侧重点,共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构建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总体框架。相对于“管理、服务、参谋”三项带有明显行政色彩的职能来说,“监督”是案件管理部门职能定位中唯一一项法律属性的职能,最能体现这一社会管理创新举措的设置初衷和价值目的,而且案件质量是检察办案工作的生命线,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案件管理工作机制改革,以检察信息化建设为平台,积极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或者案件管理办公室。案管部门作为检察机关新组建内设部门,是检察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好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从当前案件管理工作实践看,笔者认为实行案件集中管理是强化自身内部监督的有效途径在此案件管理部门的监督职做一些探讨。
一、案管监督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前,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主体包括纪检监察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受理有关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举报或自首,或者根据检务督察和检察巡视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线索,对有关检察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纪的检察人员进行处罚,而实现对检察人员和检察活动的监督效能。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诉讼职能,依法对相关部门给予程序上的制衡,这种诉讼程序上的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相互间的制约。从监督的效能看,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的内部监督,对检察执法来说,更多的是一种事后的监督。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制衡,尽管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带有同步监督的性质,但由于各业务部门只涉及检察权运行的某一点或者某一段流程,无法对检察执法办案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成立的案件管理部门则弥补了上述两种主体实施内部监督的不足,通过发挥流程控制功能、预警功能、规范执法功能、质量管理功能,可以实现对检察执法的全程、动态、实时、直接的监督,有效发挥规范检察执法办案活动,提升办案质量,推进检察管理科学化的效能。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在推进案件管理工作讲话中指出:“这项改革是近年来内部工作机制改革中最具革命意义的改革。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统一管理,不仅是对各个部门执法办案提出要求、进行监督,也是对检察长进行监督。因而,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是一场革命,这不仅是办案方式的革命,更是一场思想革命。”曹建明检察长的讲话,对案件管理部门在开展检察内部监督中的重要作用作了高度概括,也对案件管理部门履行好监督职责寄予了厚望。从构建完备的内部监督机制的视角看,案件管理部门在以后的检察工作中必将强化内部监督的主力军。
二、案管监督职能的实现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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