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13-08-23 14:19:23 阅读量:
第一,树立“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理念。20世纪末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客观性证据成为证明犯罪的主要手段。与客观性证据相比,主观性证据证明力弱、可靠性差。近几年发生的冤假错案有个共同特点,就是侦查阶段过于依靠主观性证据特别是口供来证明犯罪。在死刑案件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中心构筑证据体系,把所办的每一起案件都办成证据确实、充分的铁案。
第二,树立“口供补强”理念。“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相对于物证,人证是不可靠的,而人证当中,被告人的口供又是最不可靠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与刑讯逼供有关。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少数侦查人员往往不但向被告人本人逼取口供,还向其他同案被告人逼取口供,把口供作为“证据之王”,最终酿成了冤假错案。在审查案件中,被告人本人的口供需要进行证据补强,其他案件被告人口供往往是揭发他人犯罪的线索来源,因此更要补强。
第三,树立“尊重律师”的理念。辩护制度是现代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司法普遍正义的重要一环。律师辩护制度的设计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和程序违法等事件的发生。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其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只有切实保障律师的会见、阅卷、取证、辩护等权利,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第四,树立“以正义为最高目标”的理念。检察机关办案不应有其他任何标准,不能掺杂任何个人利益、部门利益,也不能以考核或者法院最后是否定罪为标准,应把正义作为执法办案的最高境界。因此,我们要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在案件办理中,以证据作为判断案件走向的唯一依据,切实遵循“疑罪从无”和“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绝不能因为社会舆论和一方当事人的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决定。
(作者: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三处 张波 编辑: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