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权威 我来维护—榆林公安三年办理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87起

来源: 时间:2022-01-13 16:53:27 阅读量:

2018年12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到2022年2月1日整三周年。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发布以来,榆林市公安局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工作要求,狠抓各项维权制度机制落实,不断通过打击树警威、宣传扬正气、疏导解警忧、抚慰暖警心,推动全市公安机关维权工作协调均衡发展。

近三年,榆林市公安局共办理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87起,追究刑事责任41人,治安管理处罚36人,打击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有效保护了民辅警的执法权益。在全市慰问民辅警93人,其中市局维权办慰问民辅警55人,榆林公安督察部门在核查群众投诉案件中,因不实投诉向基层发放《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澄清通知书》269份,为基层所队公开证明、澄清事实,消除了影响。

 


 

袭警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1年4月15日10时许,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金鸡滩派出所民警张某带领辅警谢某某出警处理围堵闹事事件时,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以抱住椅子、躺在地上的方式拒不配合警方调查,并咬伤辅警谢某某的左侧大腿肌肉,抓伤谢某某的右手臂。在强制带离段某某上警车时,段某某又用脚蹬踏警车车顶和处警人员身体,致谢某某左侧小腿部受伤。段某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处警民警的正常执法活动。

2021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段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被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7月18日,段某某被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例二

2021年3月12日18时,犯罪嫌疑人杨某醉酒后在定边县乘坐出租车,乘车期间杨某殴打了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将杨某拉至南关派出所门口。值班民警李某在了解情况时,杨某无故辱骂推搡民警李某,后又用拳头殴打李某头部,致使李某头部闭合性颅脑损伤。

2021年3月24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7月29日,杨某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案例三

2021年7月17日23时许,府谷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到一起醉酒闹事报警,处警人员史某某、杨某某和王某到事发酒店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拿着鞋子向警察挥舞,处警人员史某某的头部和腰部被王某某殴打击中,其他处警人员和现场人员合力将王某某控制后,将其送往府谷县人民医院醒酒,酒醒之后将其带至府谷县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2021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1月3日,王某某被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案例四

2021年8月22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酒后来到绥德一派出所,称有人欠其人民币5000元,要求派出所帮忙讨回欠款。值班民警告诉王某某借贷纠纷不属于派出所管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听到上述告知内容后,王某某拿出手机拍摄值班民警并称“欠钱不还派出所不管”,并且拒不配合民警劝解,后派出所决定将其送至醒酒中心。在送王某某去醒酒中心的路上,王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民警。到醒酒中心门口,王某某猛蹬墙壁借力撞击警察,致使一名民警、两名辅警撞破醒酒中心外围墙,三名处警人员身上多处擦伤,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2021年9月1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袭警罪被绥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1年12月2日,王某某被绥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

 

妨害阻碍民警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0年8月28日,定边县公安局巡警丁某某在处理刘某某与齐某某民事纠纷时,被情绪激动的刘某某踢到裆部。经定边县中医院诊断,处警人员丁某某阴囊挫伤。

2020年9月11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定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11月6日,刘某某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

案例二

2020年11月13日上午9时至12时,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先后两次到定边县某镇政府滋事,并将政府大门关闭封堵,谩骂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单位的工作秩序。派出所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韩某某拒不听从警察劝阻,对处警人员进行打骂、撕咬,致使民警张某右大腿根部软组织挫伤。

2020年11月14日,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定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韩某某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三

2020年6月9日凌晨2时45分,定边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一警务工作站民警张某、王某某、马某某在处理一KTV醉酒顾客逃单纠纷事件时,被醉酒人员贺某某袭击,贺某某将马某某头部打了一拳,在张某右前臂咬了一口,致使处警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2020年6月10日,犯罪嫌疑人贺某某被定边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贺某某被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

案例四

2021年1月20日18时20分,神木市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民警在处理李某某等四人饭店逃单纠纷时,该四人不听劝说、辱骂警察。民警准备带李某某等四人到派出所调解处理时,李某某拒不配合,故意躺在警车前轮处,后又爬到警车引擎盖上,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处警人员刘某上嘴唇及右手指处抓破出血。

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因寻衅滋事被神木市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十日。

 

榆林公安始终坚持对侵害民警执法权威案件“零容忍”,坚持依法维权护警、严厉打击惩治侵害民警辅警执法权威(案)事件,让违法犯罪人员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彰显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职的权威不容侵害和亵渎,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自觉尊重和配合民警依法履职,共同营造安全、文明的执法环境。

 

法规链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节选)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八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六)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

(七)被恶意投诉、炒作的;

(八)本人及其近亲属个人隐私被侵犯的;

(九)被错误追究责任或者受到不公正处分、处理的;

(十)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为人实施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警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应当支持民警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办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关于回避的规定。

第十条 民警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尾随跟踪,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民警所在公安机关和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表明身份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来源|榆林公安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