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东北女子来神木卖淫 抽取630元赃款获刑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6-04-27 21:21:23 阅读量:

千里迢迢,带着新结识的女子从东北来的榆林市神木县,竟然干起了介绍卖淫的勾当。 “纸包不住火”,徐某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一事终究还是被人知道了。

徐某,辽宁人,28岁,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1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逮捕。2011年5月26日,徐某带着王某从辽宁省阜新市来到神木县,并住进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此后2日内,该徐在此招待所内介绍王某卖淫九次,每次获利70元,共计630元。

王某说,2011年5月24日她在辽宁省阜新市大街上认识徐某,徐某让她跟着去神木,具体干什么徐某未告诉她。26日二人来到神木县,并住进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此后2日内,徐某在此招待所内强迫她卖淫约十次,但从未给过她一分钱。后她将遭遇告诉同在招待所住的一女子,28日凌晨4点左右,这个女子乘徐某睡着将招待所的大门打开放她逃走。

徐某辩称,其没有强迫王某卖淫,王某在招待所老板介绍下自愿卖淫,只介绍过一次。2011年5月26日,徐木带着女性王某从辽宁省阜新市来到神木县城,二人一起住进了位于神木镇滨河路中段的“巴盟招待所”,在后来的两日内,徐某将王某介绍给来该招待所的“嫖客”从事卖淫活动达九次之多。徐某每次从中抽取赃款70元,共抽取了630元。2011年5月28日凌晨,王某背着徐某离开了“巴盟招待所”,并向公安机关举报了徐某的不法行为,后公安民警通过网上追逃将被告人徐晓东抓获。

徐晓东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取利润,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王某称系被徐晓东强迫卖淫,但除其本人陈述外,无其它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该事实。徐某多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属情节严重,应在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应的量刑幅度范围内予以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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