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未央法院:对赌股权回购,是否支持?

来源: 时间:2022-07-20 17:06:30 阅读量:

西安未央法院:对赌股权回购,是否支持?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对赌协议”引发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原告某企业与被告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受让被告持有的目标公司西安某房地产公司40%的股权,同时签订《股权远期交易协议》,约定双方为目标公司设立业绩目标,如目标公司未满足业绩目标,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并约定在接到回购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回购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约定期限届满后,目标公司未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原告向被告发送《通知函》,要求其回购股权,但被告一直未按照约定履行回购股权义务,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对赌协议”系投资方原告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即被告之间的“对赌”,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远期交易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对赌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被告均认可目标公司未能完成《股权远期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业绩目标,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股权回购款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对赌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立的包含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最常见的形式是股权回购,具体来说就是融资双方在投资前设定一定的目标,当目标没有实现时,融资方需要回购投资方股权作为补偿。

“对赌协议”一般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对于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能否实际履行,应依据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及“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进行综合认定。


作者:孙丽萍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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