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4-12 21:09:52 阅读量: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原告袁某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在被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优某行”公众号“优惠加油”平台共计购买12200元加油券。但因被告方原因,原告购买的加油券无法使用。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其购买的未使用的加油券进行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通过互联网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原告选择该商品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通过法官的耐心解释,这起因网络购物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成功调解,由被告退还原告加油券折合人民币11023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作者:王双 高丁已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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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