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4-12 21:04:50 阅读量:
2022年3月4日,丹凤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婚内过错及共同财产等问题均有很大争议,当事人家属情绪也比较激动,可能存在矛盾激化的风险。“孩子抚养权谁也别想从我手中夺走,不管是谁,敢把孩子抚养权变更了,我就和他拼命”,被告林某接到丹凤法院的应诉通知时情绪激动的说。
案情的经过是,家住河南省镇平县的原告惠某(女)和家住陕西省丹凤县的被告林某婚后初期共同生活在原告家中,2018年双方因感情不和诉讼至镇坪法院。后经镇平县人民法院调解,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次女随被告林某生活,并由原告惠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5000元。但嗣后,原告惠某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某遂向镇平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抚养权、抚养费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原告惠某向丹凤法院提起变更次女抚养关系的诉讼。
丹凤法院庾岭法庭在受理了该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后,及时驱车前往被告林某住所地见到了被告,在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表明来意后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考虑到该案虽然仅是抚养权的变更,但被告情绪激动且有极端言行,稍有不慎,一起民事案件将变成刑事案件。经过了解,此起诉讼案件与镇平县执行原告惠某的案件存在着联系,要想解开这个症结,需要两家法院联合办案,承办人将这一情况向主管院长汇报。经过两家法院的主管院长进一步沟通,计划安排时间前往镇平县进行案件协调对接。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得知,原、被告因抚养权、抚养费申请执行案件尚在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原告惠某又向丹凤法院提起变更次女抚养关系的诉讼,双方为争夺次女抚养权各执一词,已闹得不可开交。虽然丹凤法院和镇平法院分属陕西和河南两个省份,但两基层法院辖区相邻,法院之间也曾有直接联系协作的基础,丹凤法院承办法官便直接与镇平法院的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沟通案情。通过沟通确认,两地案件原、被告均委托了代理律师,双方当事人矛盾很大,如处理不当势必增加矛盾,且后续还可能引发多起纠纷均难以解决。
因要出省外办案,此案也引起了丹凤法院院长张高静的重视,他要求办案人员要及时、积极、稳妥解决案件,决不允许发生民转刑案件。不巧的是又遭遇陕西部分地区新一轮新冠疫情爆发,前往镇平县法院协调案件的计划被搁置,承办人只能采取线上与镇平县法院执行局承办该案的法官进行联系。知悉相关情况后,镇平法院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法官也是积极响应,“这是好事,如果我们两家法院能够携手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那么这起因离婚引起的执行案件和诉讼案件极有可能面临巨大的转机,也能很好的帮助我们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此后,丹凤县人民法院与镇平县人民法院便开启了线上合作办案的模式。经过多次调解沟通后,原、被告双方仍未就案件达成一致意见,丹凤法院遂如期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当日,原告惠某代理律师称原告有足够的能力抚养孩子,然而被告林某却意见坚决,称惠某再婚后又生育一子,而自己未再婚。林某说,他后半辈子可以为了女儿而活,孩子就是自己活着的依靠,是自己的命根,如果他没有了抚养权,那就意味着彻底的失去了孩子,更是没有了生活下去希望。原、被告双方依然剑拔弩张互不相让。
庭审过后,办案人员并未放弃调解的机会,同时考虑到,若果断下判,虽然案件结束了,但是原、被告与子女之间的裂痕却会加深,带来的是一系列不利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因此,办案人员做好了两手准备,在写好判决的同时继续与镇平县法院执行局联合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角度从关注孩子身心健康、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同时兼顾被告的感情依托等多方面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耐心疏导,释明子女抚养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到无论孩子抚养权归谁,孩子未来成长仍需父母的共同关爱和陪伴。接下来,丹凤法院和镇平法院的承办法官达成了利用双方亲属及基层调解组织促和解,主动将情理法融入案件,争取一揽子解决双方争议的努力方向。通过长达一个多月的调解,经过近十多次的释明、谈判、沟通,终于将双方引入依法解决争议,通过家事纠纷案件统一解决双方家庭之间纠纷的轨道。在庭审过后又历时13天经过办案人员线上线下、“背对背”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放弃对抚养权的变更,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前提下,双方共同抚养孩子。最终,在两地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当事人达成将镇平法院争议问题并入丹凤法院变更抚养权案件一并解决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在私下调解协议签署当日,在丹凤法院法官主持下,完成了抚养权、抚养费申请执行和变更抚养纠纷系列案撤诉手续,后续可能出现的多起诉讼也均一并化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向当事人送去案件裁定书的时候,被告林某态度也来了大转变,笑呵呵的说到:“太感谢你们了,我没想到,我这一个案子能让你们这么重视,刚往我家就跑了六七次,你们法院也是费了心了,我今后会和原告好好商量共同把孩子照顾好,请法官同志放心!”至此,一起存在安全隐患的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赢得了群众一致好评。
【法官评语】 近年来,随着家事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如何运用好家事审判技巧,将对家庭和社会稳定产生巨大的影响!在情与法的平衡中,丹凤县法院始终坚持情法融合,最大限度追求情理法的有机统一,既彰显法律本源又融入暖审情怀,从保护当事人切身利益出发,不断创新审判方式,着力从根本上化解家事纠纷矛盾!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作者:刘云奇 彭家让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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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