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享有追偿权后如何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9-09-03 22:01:39 阅读量:

 定边县人民法院   李胤璇  牛伟成

 

在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侵权类案件中,判决书在判决主文中往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载明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在司法实践中,连带保证人在履行完毕保证责任后,依据该判决条款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连带保证人是否可以直接依据该判决书申请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实践中存在分歧:

观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川执监字第34号《关于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中无须另行诉讼的意见。即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已经确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担保人无须另行诉讼,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行使追偿权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该观点认为,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中已经明确赋予保证人追偿权的,在保证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向债权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即可依据该判决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执行。

观点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编《执行工作指导》2006年第一辑中《执行疑难问题问答》中答复,连带责任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因承担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纠纷属于独立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应当通过审判程序确定应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数额,不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但是,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主债务人与连带责任人之间的纠纷进行了一并审理,执行依据对追偿数额的判决具体并且确定,则连带责任人在承担责任后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该观点认为,连带责任人因赔偿责任所产生的纠纷应当经与主债务人一并审理后,在判决书中确定连带责任人的赔偿数额时,连带责任人才可依据该判决书申请对追偿额的执行。未经审判程序,执行机构无权确定,即连带责任人不能直接申请对主债务人的追偿。

笔者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问题的答复,应当区别对待。在借款合同案件中,将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一并诉讼的,且在判决书中判明连带保证人享有追偿权的,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可直接依据该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保证合同纠纷中,债权人向连带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履行保证责任后,连带保证人要通过审判程序即追偿权诉讼后,才可申请对债务人的强制执行。侵权类案件中承担赔偿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如和主债务人一并就该纠纷进行了审理,且赔偿数额明确具体的,在履行连带责任后,可直接依该判决书申请对主债务人的强制执行;如连带责任人的纠纷未经与债务人一并审理,则连带责任人在履行责任后,不可直接申请对主债务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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