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9-07-31 22:13:06 阅读量:
2019年7月29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城固县法院科技法庭对城固县法院审理的宋斌、黄峰等21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2017年1月以来,被告人宋斌、黄峰以顺晟公司、干景公司和坤兑公司为依托,为谋取非法利益,组织领导被告人李志刚、向勇智、冯志军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宋斌、黄峰为组织者、领导者,李志刚、向勇智、姚忠国、纪永安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以宋斌、黄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强揽城固县八栋楼工程、强迫他人租赁达成交易、滋扰八栋楼棚改拆迁户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并用牟取的利益通过借支生活费、发放过节福利费、组织聚餐、聘请律师等方式笼络人心,对违反组织纪律者执行“家法”,从而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管理和控制。为维护组织利益,以宋斌、黄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多起犯罪,并通过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公司、企业、个人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在城固县造成严重影响。
该案是城固县首例涉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也是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汉中市审结的首例涉黑案件。
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宋斌等21人二十年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对部分被告人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斌、黄峰等17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作者:城固法院 韩鹏鑫、祁娆
责任编辑:翟力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