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伊宁:医疗纠纷类案件的思考和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11-02 16:46:02 阅读量:

 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施行后,法院受理的医疗纠纷案件明显呈上升趋势,并被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如何依法妥善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效化解医疗矛盾纠纷已经成为摆在审判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案情简介

 2016125日,原告郝某在家中擦玻璃的过程中不慎从板凳摔下致伤,第二日被送往被告某医院接受治疗。诊断后,被告方当日告知家属需要做胫骨骨折手术。原告在进行了术前检查后,被告方经评估后认为原告的身体状况符合手术要求,征得原告家属的同意后,被告方于201621日上午9时对原告进行左肱骨外科颈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但12点手术后,原告郝某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家属多次询问医生原因,医生未给予重视,直至当天晚上8点半原告还未苏醒,医院才将原告送入重症监护室开始抢救。原告在重症监护室住院40多天,于2016311日转入普通病房,仍然昏迷不醒。

原告家属认为,造成原告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的原因系被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被告目前的病情存在因果关系,且在原告已经出现昏迷不醒的状况时被告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延误了抢救时间,被告对原告的病情恶化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60万余元。

二、认定事实

审理中,双方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方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并且是否与原告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方认为对原告进行了合理治疗,且治疗措施符合规范,按照医疗规范履行了告知义务,故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家属申请了医疗过错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院方在对原告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并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该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拟定为10%-20%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为,由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满足定案证据的条件,遂依法认定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且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

经过开庭审理,双方的争议逐渐减少,案件趋于明朗,被告院方愿意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原告也经过法律释明后,愿意放弃不合理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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