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三原法院:自称“车辆通”诈骗领刑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11-02 10:43:27 阅读量:

 男子自称“车辆通”,能够办理与车辆相关事宜,诈骗多人终获刑。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向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411,被告人向军以可以帮其办理车辆保险并以高额返点为诱惑,在取得被害人周坤信任后,以伪造的车辆保险单骗取被害人周坤人民币7480元后失去联系;2018416,被告人向军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王明人民币25020元后失去联系;20176月,被告人向军以可以帮忙审验大车(车辆不上检测线,只用车辆行驶证、保险单、车牌照通过审验)为由,骗取被害人张鸣峰人民币3000元后失去联系,归案后,被告人向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向军退回被害人周坤人民币7480元、王明人民币25020元、张鸣峰人民币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周坤、王明、张鸣峰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返点为诱饵,采用伪造虚假保险单的手段或以车辆不上检测线,只用车辆有关证件可以审验大车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3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向军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向军积极退还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5500元,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向军悔罪态度较好,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向军适宜社区矫正。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向军可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来源:三原法院   作者:吕鑫  崔瑾   责任编辑:田森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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