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财产可供执行——汉中西乡一被执行人自己作画抵债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09 10:24:57 阅读量:

 87日一大早,元某将自己创作的一批山水画自愿交到法院,作品展开之后大家都被他精湛的绘画技艺所震惊。然而,这位当地小有名气的画家却是一名失信被执行人。

20164月,元某夫妇以儿子在外地买房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37万元,双方约定月息3%,后经王某多次要求还款未果后,元某夫妇被王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由元某夫妇于20171230日之前偿还原告借款37万元及利息13.98万元。王某于20181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元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执行法官通过对二被执行人讲明道理,耐心地做调解工作,经双方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申请人王某同意被执行人元某用自己的字画来抵债,字画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法官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以及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均可被法院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扣留、提取等方式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案情,法院还会对被执行人人身及住所等进行搜查。

作者:刘一娟      编辑:翟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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