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取保又无证醉驾:男子草菅人命领刑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09 10:05:27 阅读量:

男子因醉酒驾驶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吊销驾驶证,但在取保候审期间,仍醉酒无证驾驶,草菅人命,被从重处罚。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张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7年9月6日15时许,黄龙县男子张某酒后驾驶陕AY93C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富县北教场沿309国道行驶至富县直罗镇安家川路段发生单方事故被举报后,民警赶赴现场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112mg/100ml。经鉴定,其血醇检验结果96.51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同年9月13日,张某被延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同年9月14日,被告人张某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3日,被富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07月25日22时10分,被告人张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又酒后驾驶陕JZQ858 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黄龙县百林之声KTV驶往该县西山坡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浓度为176.7mg/100ml。经鉴定,其血醇检验结果:311.9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又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作者:延安富县法院 王辉 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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