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春雄 :领取保险理赔款是否也可以构成不当得利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06 14:56:04 阅读量:

 日常生活中向别人借车使用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是借车者在借用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受伤、借用的车辆受损,在借车者已向第三者进行了赔偿,并将受损车辆予以维修好,赔偿款及修车款均由借车者支付。车辆所有人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获得了相应的理赔,这笔理赔款对于车辆所有人是否属于一笔不当得利呢?

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2018316日,原告李某某借用被告贺某某所有的陕K**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210国道322Km+300m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8422日,在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主持调解下,原告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3万元,并承担了两辆车的维修费及施救费。后原告将借用被告的该车辆维修好还给被告。被告所有的该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故原告李某某以被告贺某某的名义向该保险公司提交了保险索赔全部资料。2018512日该保险公司向被告贺某某支付了保险赔偿款4万元。原告李某某认为,其借用被告贺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该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其本人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保险赔偿款应该归原告所有,现被告拒不给付原告该笔款项,故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请。

被告贺某某在庭审中承认原告李某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保险费用都是其向保险公司交纳,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清涧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原告李某某在借用被告贺某某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张某某受伤、借用的车辆受损,其已向第三者张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将受损车辆予以维修,共支出费用3万元。后原告李某某又以被告贺某某的名义向该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被告贺某某对这一事实亦予以认可,后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被告贺某某支付了各项损失共计4万元。被告贺某某获得财产利益,原告李某某因此而未得到赔偿致使财产受损,被告贺某某所得已构成不当得利,原告李某某有权请求被告贺某某返还该笔款项4万元,故原告李某某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被告贺某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遂清涧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判决被告贺某某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某款项共计4万元。

 

作者:师春雄      编辑:贺来军 康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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