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8-03 09:36:31 阅读量:
因在其门前公路上铺晒废料酒糟,造成经过的摩托车驾驶员摔倒受伤骨折,继而导致驾驶员在医院手术过程中因骨折引起并发症“脂肪栓塞”死亡,当事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一审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损失两万余元。日前,白河法院依法对许某春等三人与被告陈某林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宣判,陈某林按照原告的诉请承担了30%的过错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456.54元。
2018年3月4日,原告许某春的丈夫熊某平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后载原告许某春,由家中往白河县城方向行驶,上午10时许(下过雨),车辆行至被告陈某林门前,因陈某林在其门前水泥公路上铺晒有废料酒糟,路面湿滑,于是原告许章某下车,而熊某平驾驶摩托车自该路段通行时车辆打滑,熊某平连车带人摔倒在酒糟上。120急救车到场后将熊某平由事发地送往安康市某医院治疗,医院初步诊断熊某平右股骨干骨折。在住院十天后熊某平进行了手术,术后10分钟熊某平因突发急性肺栓塞导致心脏骤停、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肺栓塞。后原告与医院达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2018年5月原告认为被告陈某林在门前的公路路面上铺倒酒糟导致熊龙平摩托车打滑出现交通事故,致熊龙平腿股骨干骨折需手术,在手术中因骨折导致“脂肪栓塞”死亡,被告陈某林应对熊某平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30%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白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陈某林在其门前公路上铺晒酒糟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构成了安全隐患,更妨碍了车辆和行人在公共道路上的正常通行,该行为对造成熊龙平摔倒受伤骨折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因熊龙平作为拥有多年驾龄和驾驶经验的人,明知路面湿滑且有阻碍物、路况欠佳,未尽到注意安全义务,未采取其他相对安全的方式比如下车推行通过该路段,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承担30%的过错责任,法院予以支持。本案经承办人先后组织多次调解未果,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原告许某春含泪握着承办人的手说:“谢谢法院给我们主持公道,谢谢法官的公正裁判让我们母子三人的内心得到安慰”。同时被告对白河法院办案人员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也表示了称赞和感谢。白河县人民法院 董作玉 杨祥军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