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蒲城:未结婚却“闹离婚” 为彩礼对薄公堂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6 10:12:46 阅读量:

昔日情侣分手后因彩礼对簿公堂的事情早就屡见不鲜了。生活不似恋爱时那般甜蜜,每天都围绕着柴米油盐。钱钟书先生说,婚姻是一堵围墙,看着美妙,墙外的人想进来,墙内的人想出去。所以,现在很多人选择了“试婚”,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未婚同居,然而试得好的最终走向美满,试得不好的最终就只能劳燕分飞了。

蒲城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婚姻财产”纠纷案。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2014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二人便开始同居生活。20141129日,曹某与刘某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但未领取结婚证。曹某给付刘某礼金38000元,并为刘某购买了“两金一银”(金戒指、金项链、银镯子)。同居生活期间,刘某以与曹某性格不合为由,多次离家出走。201646日,刘某回娘家后就再没有返回二人家中,双方及其家人经过多次协商,刘某坚决表示不愿再与曹某继续生活下去,并拒绝返还彩礼。曹某遂向蒲城法院提起诉讼。    

该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在法律上未设婚约制度,就其性质而言,婚约只有道德约束力,没有法律效力。“办婚礼”也并不是结婚的法定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约期间一方按照风俗习惯给付另一方的彩礼,在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以前,给付方可以要求返还。结合本案案情,法院酌定刘某向原告曹某返还彩礼20000元;原告曹某给付被告刘某的金戒指、金项链、银镯子,属于原告曹某对被告刘某的赠与,不予返还。  供稿人:杭洁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