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三原一男子为索要债务不择手段 非法拘禁获刑一年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03 09:56:25 阅读量:

 男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受害人,并采取踢打、针扎、用钳子夹等方式虐待被害人,终获刑入狱。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周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刘鹏(已判)因帮被害人高大生代还25万元购车余款产生债权。后刘鹏多次向高大生索债无果。201779 日许刘鹏伙同张亮、秦天明、徐洋(三人已判)、将高大生带回三原非法限制高大生的人身自由。期间, 2017710,被告人周进伙同张亮、秦天明、欧程从三原县南环路张亮租住的房子将高大生拉至马额塬上高速路桥下一修路的地方进行殴打并逼迫高大生还钱,周进用脚将被害人高大生踢倒在地,张亮用针扎被害人高大生,用钳子夹被害人手指。2017711日晚,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在三原宾馆将被害人高大生解救,至此,被害人高大生被非法拘禁50小时许。又查明,被告人周进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116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进以索要债务为目的,伙同刘鹏、张亮、秦天明、欧程、徐洋(以上五人已判刑)非法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进伙同刘鹏、张亮、秦天明、欧程、徐洋拘禁并殴打被害人,属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周进具有殴打被害人的行为,故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周进以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进当庭认罪态度尚好,且案发后被害人高大生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进为索取合法债务而非法拘禁被害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 吕鑫 张永鹏     编辑:张阿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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