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24 17:46:58 阅读量:
“秉公执法、人民卫士”,4月23日,当事人秦某将一面锦旗送至长安区法院细柳法庭,对承办法官深深地鞠了一躬表示感谢,感谢法官能秉公办案,使自己摆脱理财陷阱。
秦某在路边认识推销理财产品的原告李某,李某为博得秦某信任,2015年7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共同投资50万元在陕西金辉公司做股指期货,期限一年,收益结算账户超过40%结算一次,双方各占50%;如到期账户出现亏损,双方只享受固定年化收益15%。
于是秦某投资30万元、被告李某投资20万元共计50万元,在金辉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理财。同时就交纳的10万元履约保证金约定为:秦某委托金辉公司投资理财,为了保证金辉公司在投资盈利后业绩提成的实现,秦某应向金辉公司交付投资金额2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到期后,金辉公司向秦某全额退还该保证金。
之后因家中急用,2015年10月,被告秦某从投资账户转出资金58000元。原告李某认为,被告秦某单方与金辉公司就协议内容进行变更,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秦某返还支取的账户资金,并赔偿保证金损失10万元。
长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并无证据证明已经对客户名被告秦某的投资账户资金进行了结算,故5.8万元并非是双方投资账户的全部剩余资金,而应按照合伙进行分割。另外,10万元履约保证金仅是为了保证金辉公司在投资盈利后业绩提成,合同到期后全额退还,并无被告单方撤资,保证金不再退还的约定,故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原告李某提出上诉,经市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被告李某喜极而泣,感谢法官秉公办案,使自己摆脱了困扰。在这里法官也提醒大家切勿相信所谓丰厚收益的理财方式,一旦陷入理财泥潭,追悔莫及!
作者:何俊英 编辑:张阿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