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24 17:39:03 阅读量:
胡某(女方)与张某(男方)于2016年1月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胡某得知张某仍持有以胡某名义开具的银行信用卡一张,该信用卡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在银行办理房屋按揭手续时银行给胡某办理的。胡某电话向张某多次索要无果,2016年12月胡某向银行说明,其与张某已离婚,该信用卡由张某持有,其本人未持有也未使用过该信用卡。2017年12月银行向胡某发出还款通知。随后胡某查询该信用卡,发现该信用卡一直处于使用状态,2017年3月该信用卡增加额度2万元,2017年10月张某大额透支后逾期未还,2016年9月该信用卡在银行预留联系人被修改为张某,预留电话号码修改为张某的电话号码。后银行多次向胡某催要,胡某以银行知道该信用卡由张某持有并使用要求银行向张某催要。银行口头答复胡某信用卡开户人是胡某,只能向胡某催要。后胡某多次催张某还款,张某均以无钱为由拒不偿还。2018年3月银行向胡某表示将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还款。
本案例中到底该由谁来偿还这笔款项?该信用卡开户人为胡某,胡某应按照信用卡用卡规定和协议使用并承担还款义务。2016年9月银行未经胡某同意修改该信用卡联系人及预留电话致使胡某无法知晓该卡的使用情况,银行存在过错;银行在知悉该信用卡持有情况的前提下,未对该信用卡作出必要的风险防范,且又给该信用卡增加额度2万元,致2017年11月该信用卡被大额透支,银行亦存在过错。张某拒不归还胡某信用卡,通过私自修改胡某信用卡在银行预留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并增加额度,恶意大额透支后逾期不还,经胡某催促仍拒不还款,张某作为该信用卡的实际持有人与使用人,亦该大额透支金额的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银行在本案例中存在过错,是否可减轻张某的还款责任?回答是否定的,银行应当为其在本案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银行存在过错并不能以此减轻张某的还款责任。
胡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胡某在明知张某持有其信用卡且存在被使用的可能性,未采取办理注销手续等必要措施以有效防范恶意透支等风险的发生,存在一定过失,但胡某向张某索要信用卡无果后,向银行说明了相关情况;银行在知悉该情况的前提下存在上述过错,故胡某在本案例中可不承担连带责任。若胡某先向银行偿还了张某透支款项,胡某可依法向张某追偿。
银行起诉胡某是否适当?胡某作为该信用卡的开户人,银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胡某还款并无不当,张某作为实际持卡人与使用人,银行亦可将张某与胡某列为共同被告,若银行未起诉张某,在案件审理中胡某可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例被告。
以上仅是个人观点,鉴于本案例,在此提醒大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即时收回他人持有的己方信用卡等金融卡折凭证,对于拒绝交还的,必要时可采取前往银行等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等风险防范措施。若持有他人信用卡,要及时归还,不要随意使用。另外,我国刑法对“恶意透支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等情形均作了明确规定,恶意使用(他人)信用卡可能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作者:郭咏梅 编辑:张阿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