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17 11:49:38 阅读量:
近日,山阳法院法官深入原告韩荣与被告某化工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场,通过勘查争议土地现状、调查走访组干部了解纠纷经过,耐心释法,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韩荣在本村红岩嘴有承包地1.944亩,因原告全家在外打工,为了不让耕地荒芜,将承包地交给郑某耕种。2010年被告公司建厂需要,经村、组干部协调,租赁了共计14户群众土地,其中包括原告该块承包地。2010年租金在原告回家后郑某交给了原告,2011年由原告直接领取租金。从2012年后被告公司未再支付原告租金,耕地已被堆放杂物无法耕种,一直荒芜。此后原告多次到镇村及县信访局要求处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租金16329元并恢复承包地原状。诉讼中,被告公司以该承包地已在2012年通过组长告知原告不再继续租赁,现在荒芜是原告自己不愿耕种撂荒所致,不承担原告方租金,应判决驳回原告请求。在庭审中,因被告文化程度及法律知识所限,其所举证据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为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2018年4月12日,承办法官一行冒着雨,深入纠纷发生现场,实地勘查、查看承包地现状,与组干部座谈调查土地承包纠纷发生原因及过程,又与被告企业负责人座谈沟通,向企业宣传关于土地承包及土地租赁方面的法律知识,使企业了解到在这个案件中自身的不足,是企业明白该案调解处理对企业的重要性。调解时,对原告不合理的诉求予以释明,原告自愿予以放弃,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公司给付原告2017年以前租金12000元,双方重新签订合同继续租赁该土地,从而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李传宏)整理:刘庆民 编辑:王梦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