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法院审理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13 17:13:40 阅读量:

近日,山阳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经法院通知,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程书民和李欢欢出庭作证,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山阳法院审理的首例鉴定人出庭作证案。

被告人郭某(随父亲姓)和附带民事原告董某(随母亲姓)本是亲兄弟,2016年11月3日双方因地界纠纷发生争执,引起打架,董某左眼、做小臂受伤。山阳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018年1月16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一案提起公诉,山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对公诉人出示的陕西省山阳县公安激发鉴定中心鉴定意见无异议,但对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机制意见书存在异议,并辩称此份鉴定意见没有他本人的签字,对鉴定的结果不认可。经过审委会研究决定专门邀请司法鉴定人出庭对被告人的疑问做专业的解释和说明。

在质证过程中,鉴定人员对自己出具鉴定意见作了如下说明: 一、董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左肱骨内外髁撕脱骨折,左肘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左手第4掌骨基底部骨折,左手中指近节指骨撕脱骨折确实存在,原鉴定意见正确。二、对于四肢长骨直接暴力作用下骨干所造成的骨折多为横断或者粉碎型,而间接暴力(如扭转、摔倒)多为斜行或螺旋型骨折。本案伤者董某在受伤后约三个小时到医院检查治疗,检查中间左肘关节上下肿胀,局部青紫瘀斑,X线检查及手术证实左尺骨近端粉碎骨折,据此认为其左上肢尺骨骨折倾向于钝性暴力直接作用所致。三、撕脱骨折,是指粘附在骨质上的肌(腱)组织70%猛力收缩所形成骨质块状缺损。伤者董某左肱骨内外侧髁70%撕脱骨折、左手中指近节指骨撕脱骨折,分析系间接外力作用形成可能性比较大。

针对法官的发问,鉴定人对上肢骨折中的尺骨骨折说出如下专业解释:单独的尺骨骨折可分为:①尺骨干骨折,多系直接打击所致。骨折多为横形和蝶形,因桡骨的支撑,一般无明显重叠,但可有侧方或成角移动。②孟氏骨折,是指尺骨近侧1/3骨折合并桡骨头脱位,孟氏骨折多系跌倒时前臂极度旋前或者直接打击所致。最终得出左臂肘关节受伤后,肩关节也是可以活动的重要信息。

鉴定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倒地骨折的描述从尺骨干骨折可由直接暴力、间接暴力、扭转暴力引起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说明,使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变得更加清晰、客观、透明。

 据了解,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山阳法院在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庭前会议及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尝试。此次启动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程序,鉴定人从“幕后”走到“台前”对于审查鉴定意见的实质内容及有效评估司法鉴定的可信性有重要意义,通过鉴定人出庭质证解答了被告人以及其辩护人的疑问,同时将法官心中的疑问通过专业的术语进行解释和说明,最终让案件事实更加清楚,证据更加科学,做到以理服人,障了审判公正和程序正义。下一步,山阳法院将采取有力举措,着力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整理:刘庆民 编辑:王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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