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2-27 15:24:17 阅读量:
近日,西安未央法院行政审判庭受理首起因公司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受行政处罚的案件。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称,被执行人中建某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该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其经调查核实,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限该公司5日内按照要求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527万。
我院行政审判庭受理该起案件后,经审查认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中建某公司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该处理决定。
因未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而遭受处罚从而被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尚属我院首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该制度要求企业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向农民工发放工资的保证金,企业将保证金缴纳给劳动管理部门,如果企业出现违规拖欠工资,劳动管理部门可以将保证金发放给农民工,以此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法条链接】
《西安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办法》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不超过建筑工程造价2%的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具体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建筑工程造价和使用农民工情况确定。未按规定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不得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应当存入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