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1-07 17:54:44 阅读量:
“感谢中院法官公平正义,判决被告给我们支付工程款,让我们农民工能拿钱回家过年,你们真的是群众的好法官,我们代表四川两百多名农民工感谢你们。” 2017年11月6日,四川籍农民工周学永和他的工程队代表敲锣打鼓来到咸阳中院,为少年庭法官送上了锦旗和感谢信,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2010年周学永工程队承包泾阳县明珠原点新城的相关装修工程。2014年,经双方对账,发包方还欠着240多万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在多方索要无门的情况下,周学永将发包方告上了法庭。但发包方通过申请仲裁等各种手段拖延审判,一审法院两次以原告没有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周学永的起诉。咸阳中院法官两次裁定周学永有主体资格,要求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一审法院第三次审理以发包方已经超付工程款为由,要求和本案装修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支付周学永的工程款。周学永不服上诉后,少年庭法官通过庭审和认真翻阅卷宗,发现发包方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已经支付该笔工程款,故改判由发包方支付所欠周学永的装修工程款240多万元。
上诉人周学永和原审第三人没想到咸阳中院法官能在极短的时间内做出公正的判决,弘扬了正义,为外地农民工伸了冤,要回了工程款,没有一丝偏袒,让他们真正感受到了人民法院的公平正义,拿到判决书当时就激动的掉下了眼泪,激动的说:“我们农民工今年终于可以回家过个好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