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22 09:33:58 阅读量:
公 告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促使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进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同时将通报给银行、房地产管理等多个担有审核政府采购、融资信贷、政府扶持、招标投资等职能部门和单位,通过各部门联动,不定时查询被执行人信用卡等消费行为记录,限制其出境、乘坐飞机、高铁或软卧等高消费行为,以及采取罚款、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等强制措施。
现将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第三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进行录入。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