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2 17:03:55 阅读量:
凤翔法院 王宏斌
黄某、雷某、毕某三人系朋友关系,2015年毕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80000元,到期后毕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为此黄某诉至法院。后经凤翔法院审判,确定了毕某的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毕某为躲避执行常年在外,避而不见。承办法官多次查找毕某下落与财产,均无果。但经多方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毕某以朋友雷某名义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分期贷款购买了一辆车。
凤翔法院与公安机关的网络协助查控功能开通后,该案承办法官及时将相关车辆信息函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很快就将车辆信息反馈至凤翔法院。收到反馈信息,凤翔法院立即安排执行局干警前往金河公安检查站,在公安机关的协助下,顺利将被查封、扣押车辆带回法院,这是该院第一次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扣押执行标的物。
“基本解决执行难”已进入攻坚阶段,凤翔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依法运用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断拓展执行思路,充分发挥“总对总”、“点对点”及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执行手段,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惩戒。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动员社会力量,形成执行合力,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