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淳化法院:借贷利息要合法 超出部分不支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07 10:00:06 阅读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日前,陕西淳化法院审理了原告郭某斌与被告张某磊、任某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利率不予支持,对原告多收取的部分利息予以退还。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7220日经人介绍向原告借款3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借期3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向被告主张债权时,但被告张某磊电话关机或拒接,被告任某丽找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自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属实,被告任某丽系担保人也属实,但原告向被告收取的借款利息并非3分,而是6分,且被告已按6分息向原告支付了6个月的借款利息,对被告支付的超出法律规定的3分息部分的利息,被告要求原告予以返还。

办案法官根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对本案进行了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告张某磊于201796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30300元,逾期按本金30000元的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任某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郭某斌在被告清偿上述债务时,向被告张某磊返还已支付超出的借款利息3600元。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某磊负担。(文中人物为化名)(淳化法院: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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