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法院:“父子” 缘分难再续 妥善化解存乡情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04 16:47:53 阅读量:

 近日韩城法院西庄法庭成功调处了一起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既充分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又引导当事人能够继续和睦相处。

原告晋某年近七旬,自幼双目失明,老人终身未娶,膝下无子。随着年近花甲,生活多有不便,2005年经人介绍,晋某与原籍甘肃的韩某夫妇签订了承嗣协议,约定双方建立父子关系,韩某改名换姓,负责给老人养老送终。同时约定如果双方发生尖锐矛盾,晋某无故逐子,承嗣人有权不赡养老人,且应分享共同财产的二分之一,若承嗣人执意毁约,则只身空手出门离开。之后韩某夫妇及其子女共四人落户在原告名下。起初双方相处融洽,后来韩某夫妻为经营车辆运输,在外居住,并将老人接去照料。期间老人感觉照顾不周,缺乏精神上的慰藉,于20167月回村独自生活。今年6月老人以韩某夫妇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请求解除与二被告的承嗣协议。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实质是解除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双方之间的所谓“父子”关系并不合法。因原告系残疾老年人,案件处理结果涉及其切身利益,必须妥善化解。

老人的生活状况牵挂法官的心,承办法官深入村里实地了解,看到老人由侄子安排在一处清净的院落居住,雇有保姆,饮食起居有人照料,精神状态不错。法官征询老人的真实意愿,老人诉说了心中的怨气,表示坚决不再与被告夫妇共同生活。经询问被告夫妇意见,他们对于解除关系无异议,但内心很委屈,认为十多年悉心照料老人生活,不是亲生,胜似亲生,原告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承办法官向被告夫妇明法释理,指出关系解除后,虽然“父子”缘分已尽,但也要考虑多年情分,继续做好乡亲。从有利于和睦相处出发,且考虑老人经济状况,以及社会舆论和乡村伦理道德,不宜追索供养费用。另一方面通过给老人做思想工作,老人也认可被告夫妇多年的辛苦付出,消除了怨气,愿意让他们使用自己新划的宅基地。

最终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解除遗赠扶养关系的调解协议,双方纠纷圆满化解,该案案结事了。(韩城法院:王泰杰)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