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法院:依法维权惩罪犯,致死战士受严惩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06 15:06:51 阅读量:

     (记者:王亚锋 赵磊 通讯员:狄震)日前,一起因超载被军事管理区执勤战士拦停,害怕被处理,偷偷开走车辆,却导致追赶的战士死亡的涉军案件,华阴市人民法院以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上诉后渭南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2016年3月9日19时17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冀R86205/JNL89重型半挂牵引车通过渭河舟桥(该区段属军事管理区),因超重被管理舟桥的执勤军人薛等人拦停。刘某某叫来货主周某与执勤战士交涉未被放行。趁执勤军人回营区内,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用备用钥匙发动车辆,打开车灯,沿舟桥由南向北原路返回,被执勤军人薛某发现,薛某赶至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旁,抓住驾驶员侧的后视镜支架阻止刘某某离开。刘某某未停车继续加速前行,薛某被颠簸下车,薛某在追赶阻拦时被该车碾压,致脑、心、肺等重要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刘某某驾车逃逸。
  华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经过军事管理区时,被执勤军人阻拦并留置车辆,被告人刘某某害怕被处理而偷偷将车开走,在其驾车驶离的过程中造成了追赶、阻拦的执勤军人薛某的死亡。被告刘某某应当预见其驾车快速行驶的行为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但由于只顾慌忙驾车逃离,而忽视了其驾车逃离行为的危险性,并最终造成了执勤军人薛某的死亡。该结果的发生出乎被告人刘某某的意料,也违背其主观意愿,被告人刘某某的主观方面属疏忽大意的过失,并因该过失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薛某死亡的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刘某某虽然自动投案,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前,仍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且其供述反复不定,不能认定自首,故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梦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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