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03 11:51:47 阅读量:
原、被告系长青镇灵化村二组村民,2015年秋,该组变更承包地,将原由被告某某耕种的位于灵化二组西坡1.08亩特地承包给原告杨某。2015年秋原告播种了小麦,2016年秋被告以分配给自己的承包土地亩数不够为由,重新耕种了该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2017年4月20日开庭审理并调解后案子并无实质进展,当日下午主办法官王大为趁热打铁联系了灵化村委会,与双方当事人在灵化村委会再次进行了调解。
调解初双方依然僵持不下,原告认为土地已经确权给自己,并且自己年迈的父亲为此牵心事经常失眠,健康严重受损,固态度极其坚决,被告也毫不退让认为自己的土地没有分够也是受害者,不愿意交出之前自己耕种的土地。经过法庭及村委会一个多小时的艰难调解,双方终于各让一步,被告同意于2017年6月15日之前返还土地,原告也自愿放弃了自己主张的1000元的经济损失赔偿的要求。
夏收已经结束。30日上午,陈村法庭王大为庭长特地到灵化村了解案件执行情况。一进原告家,原告父亲就与王庭长握手言谢,称土地已经返还,后又去被告家叮嘱不要再为此事起任何纠纷,见事情顺利解决,大家心里的石头也总算落地。
“民事无小事”。基层法庭大多时候都是在解决琐碎的矛盾,但是认真对待每一个“小事”,是陈村法庭全体法官干警的做事态度,为营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贡献出自己的微薄之力。(陈村法庭: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