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08 09:32:01 阅读量:
经济社会飞速发展当代,每个人不可能事事躬亲,现实中出现雇佣他人劳务的行为日渐增加,雇佣关系也应运而生。笔者在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时,出现了雇员致伤雇主情况,笔者试图通过对该案中雇主与雇员之间责任的浅析,试议雇员致伤雇主应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王某与刘某、陈某系同村村民。2010年1月18日,王某雇佣被告刘某、陈某及史某等六人给其搬运木头。当天,王某安排刘某、陈某及史某三人从本村一处陡坡上给其从坡上向坡下面搬滚木头,王某与其他三人在坡下面向车上装运木头;为了下面干活人的安全考虑,在下面干活时,上面停止干活。在干活的现场没有设立相关安全防护措施。上午按照安排干完活后,吃过午饭。下午王某等三人在坡下面装车时,刘某、陈某及史某三人到了坡上面并未休息,刘某、陈某转运木头,史某到水沟里去捡滚到沟里的一根木头,当二人把第一根木头转运到木头堆上后,转运第二根木头时,木头堆被转运的木头挤压垮了,一根木头滚落下去,致下面正在装车的雇主王某因避让不及被滚下的木头砸伤。王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胫骨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挤压伤;其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经核算原告实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52835.95元。
审理中出现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是在被告从事雇佣活动中所致伤的,其损害应有雇主承担,原告作为雇主承担责任,被告不承担责任。主要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致伤原告,这个原告也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的“他人”范围,也是《最高院解释》的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致“人”的范围。应由雇主承担后,再与雇员按照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不适用用人者责任,原告的损害赔偿应该按照侵权行为中被告责任大小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即按照双方在此起案件中地过错及重大过失程度承担责任,被告在该起侵权行为中具有重大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具有重大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故意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以上情形不承担责任。
笔者支持第三种观点。《侵权责任法》中把雇员受到损害与致他人损害规定在一条。使用了“供劳务一方”的称谓,而统称为用人者(也称雇主)是指任用被使用者(也称为雇员),并能够通过其指示权有计划地控制该被使用者的人。用人者的责任不仅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第九条的以雇主责任为名的侵权责任,还包括该解释第八条的法人责任及第十三条义务帮工责任。[i]依据《最高院解释》的第九条规定雇主应当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对雇主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的同时,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雇主要与其一起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ii]用人者责任是在被用人者致伤他人及自伤情况下地责任承担,对于雇员致伤雇主应该按照侵权法中的第26-27条过失规则确定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的原告在坡下装车运木头时,二被告在坡上面未严格按照原告的安排停止作业,继续转运木头增加木头堆压力而垮塌,使一木头从坡上滚下致伤在下面干活的原告,具有重大过失。原告作为雇主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健全的情况下选任并雇佣被告等人为其干活,作为雇主对损害的产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侵权责任。因此,对原告因伤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的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责任承担,被告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采用的是用人者和劳动者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所谓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受害人承担的标的相同的数个责任,每个自然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责任人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均归于消灭的责任。受害人完全可以在要求用人者承担全部责任和要求劳动者承担全部责任之间进行选择,但其只能选择其一追究,实现其中的一个责任,另一责任也随之消灭。笔者认为,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时,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应适用《最高院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判处。但本案雇员致伤雇主却不能适用该条的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雇员致伤雇主应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大小承担责任,依据双方在此起案件中过错及重大过失程度承担责任,被告具有重大过失承担次要责任,具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故意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以上情形不承担责任。以上是笔者谈一点个人的拙见,以供广大同仁批评指正。(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汤书雄)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