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31 10:23:23 阅读量:
2016年4月,罗某春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沿连霍高速西宝段由东向西行驶,与刘某刚因故障停驶的自卸货车碰撞,造成修理工李某某、王某某受伤。刘某峰为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达某太为自卸货车承包人,刘某刚为自卸货车驾驶人。交警大队最后认定两车承担该起事故同等责任。
兴平法院法官庞赛利、书记员马震考虑到当事人达某太家居内蒙古,刘某刚一直在延安生活,平时工作较忙,四被告无法同时出庭应诉。经反复协商沟通,最终把开庭时间确定在
陕西兴平法院: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