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23 14:46:17 阅读量: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夏某某为筹集毒资,闲转到操场巷检察院家属楼,发现一户防盗门未锁,于是将房门捅开,盗走现金6000元。被害人报警后,民警现场勘查,提取现场遗留指纹。今年,现场遗留指纹与吸毒人员夏某某比中,随后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损失。
魏小宁院长用自身深厚的法学功底、娴熟的业务技能、丰富的审判经验,精准驾驭庭审节奏,庭审过程有序、严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环节,被告人夏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合议庭当庭宣告判处夏某某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夏某某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告诫旁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
陕西兴平法院 李军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