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23 16:58:47 阅读量: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如今,在道路上行使的机动车绝大多数都购买了保险,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伤者基本上都能得到保险赔偿。可是,如果车辆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保险是否应当赔偿呢,如果能够赔偿,是交强险和商业险都能进行赔偿呢还是只能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家住西安市阎良区的李丽原本在一家超市的仓库工作,负责清点、装卸货物。2016年8月的一天,李丽像往常一样上班,这时候货车司机王平刚好装满了一车货物准备出发,坐在车上的王平招呼李丽将货车后方的门扣上,李丽应了一声便将门扣上,这时王平已发动了货车,发动机的轰响加上大货车本来的盲区,大意的王平并没有发现李丽还在仓库门口,随着车辆的移动,李丽的头部被货车挤压在仓库门上,造成李丽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及时赶赴现场作出了事故认定,该起事故因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仓库院中,而被认定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司机王平因过失致人死亡被给予了刑事处分。
随后,李丽的家属将王平、王平驾驶车辆所属的物流公司及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阎良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五十多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死者李丽上有老下有小,系家中主要劳动力,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调解,无奈因双方意见差异较大致调解不能成立。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该案件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一起生命权纠纷,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故交强险不应该赔偿,其仅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70%的主要责任。承办法官认为,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保险,其设立目的就是以其强制性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该起事故发生的场所虽不在道路上,但却是在车辆倒车通行过程中,交强险应予以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文书生效后,被告依判决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使用本解释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使用本条例”。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机动车在通行时,即使是在道路以外的地方发生事故,也可根据案件事实的具体情况,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