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12 14:58:59 阅读量:
病房孤困无人管 怒诉三子至法院
家住城固县桔园镇贾家山村三组的贾老汉,今年77岁,膝下有三子贾某福、贾某华和贾某强,均成家立业。上月,老人因脑梗住进了城固县仁济医院。其生活不能自理,需专人陪护。在三子分别护理5天后,因三子相互推脱,老人无人管。孤苦伶仃,困于病房,其医疗费和护理问题也无从落实。为此老人将其三子均诉至城固县人民法院桔园中心法庭,要求三子承担对他的赡养义务。
三子各执一词 纷纷振振有词
贾老汉与其三子的赡养纠纷案城固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庭前在法院向其三子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阶段,法庭工作人员及时介入并分别找本案三名被告谈话调查了解有关案情。经我院调查得知:第三被告即原告第三子贾某强之所不管原告原因是,在2005年元月9日其与本案另一被告即原告长子贾某福就其父母亲即原告夫妇的生养死葬问题在村委会的调解和见证下已达成协议,该协议的核心内容为“原告贾老汉的生养死葬事宜由长子即被告贾某福负责,原告配偶向某某的生养死葬事宜由第三子贾某强负担”。2009年3月份其母向某某因病去世,被告贾某强按协议独自承担了母亲的安葬事宜。现在父亲生病住院,按协议理应由老大即被告贾某福承担赡养责任,认为与自己无关,故他不承担对父亲的赡养责任;第二被告贾某华即原告次子认为其父亲的赡养事宜与自己无关。原因是在他24岁时其已离开贾山村入赘到妻子家,他相当于嫁出去的女儿,按习俗不应该让他承担父亲的赡养责任,因为父亲除了他,还有贾某福、贾某强两个儿子在;第一被告贾某福即原告长子虽然认可2005年元月9日其与被告贾某强签订的协议,但认为协议签订后被告贾某强没有尽到对母亲的赡养责任,只是在母亲去世后承担了安葬事宜。原因是其母生前是和其父共同生活的,其母生前和因病住院期间的照料和花费均是由其父亲承担的,被告贾某强没有负担。现在其父生病住院了,赡养责任也不应该由其一人独自承担,老二贾某华、老三贾某强也应分担,他们不管,我也不管。
公民义务传导成村镇压力 法院调处解心结化民忧
本案三名被告由于上述原因对生病住院的原告不管不问,加之原告因患脑梗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护理。所在医院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医院方面无奈联系村两委,村两委调解不成又向镇司法所报告,同时本案被告因积怨互不礼让并不断到镇上来上访。鉴于原告也系精准扶贫户,又处于当前扶贫战役的攻坚克难时期,面对原告上述困境,村镇两级组织维稳压力大增。村镇两级组织听说原告起诉后纷纷来到法庭,期望法庭能及时妥善处理,定纷止争,帮助他们化解矛盾,以减轻他们的维稳压力。本案三名被告也希望尽快在他们之间厘清责任。
城固县人民法院桔园法庭的工作人员鉴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公平正义,维护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的价值原则,也出于及时为本案原告解决医疗费和护理问题的善良心愿,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前提下当即决定本案及时开庭审理。因原告长子在北京打工,我院承办法官还特意电话联系原告长子并劝其回家出庭参加庭审诉讼活动。本月9日,本案按时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本案三名被告均出庭参加了庭审诉讼活动。通过法庭调查环节我院理清并核实了相关案情,并在当庭调解阶段我院承办法官又再次对本案三名被告从法理、习俗和传统美德等方面予以普法和教化。庭后桔园法庭又组织村两委、镇司法所等相关同志一同座谈,再次核实有关案情并争取基层组织对法庭工作的支持。城固法院桔园法庭通过上述途径和在其牵头调处下,最终本案三名被告之间达成了原告赡养事宜的协议:原告由长子贾某福赡养,第三被告贾某强一次性支付原告赡养费6000元,该纠纷自此做割根处理。协议达成后,各被告主动履行了协议内容所确定的义务。据本案承办法官了解,目前原告也已出院并由被告贾某福接回家中扶养。
法官感悟
自古“羊有跪乳之恩,雅有反哺之义”,兽犹如此,人何以堪?“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孝敬老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作为公民应尽的义不容辞的责任,因为我们每个都会经历生老病死的生理蜕变。这类公民的责任、个人的义务,本不应该成为法院讼争的案例,呜呼!然而有之。“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待”,我不希望普罗大众再有这样的慨叹和惆怅,我又希望赡养纠纷案的被告能有这样的觉悟和慨叹。
陕西城固县人民法院 王志栋 张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