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10 20:19:52 阅读量:
2012年4月,被告陈大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将在路边同向行走的刘大妈撞倒,致其闭合性颅脑损伤。后经法院判决,陈大明应赔偿刘大妈各种损失7万余元。
肇事者陈大明机动车未投保险,虽经法院判决支付3.3万元后再无力赔偿。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大明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且家徒四壁,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刘大妈受伤后还需要定期服药,虽经农合可报销一部分医药费,但自负和自购药品花费很大。老伴也已年过七旬,没有经济来源。刘大妈生活陷入困境。通过勉县法院司法救助,获得一次性救助款6000元,解决了燃眉之急。
国家司法救助主要针对刑事案件被害人,民事案件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申请人,以及交通事故中通过诉讼仍无法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在加害人无力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时采取的一次性辅助救助措施,解决当事人生活面临的紧迫困难。
为传递社会主义法治温暖,彰显人民司法的人文关怀,勉县法院积极落实司法救助工作。于2016年11月成立司法救助委员会并确定由审判监督庭负责专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积极向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作专题汇报,及时落实救助资金。
自去年11月份以来,该院按照规范要求,在网上办案系统立案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8件,均系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经过诉讼后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均无执行能力,受害人生活陷入急迫困难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及时审查材料并进行实地了解、查看,做到快速审理。目前,全部案件已审理终结。
一位申请人家属领到救助款后感激地说“党的政策和司法制度真好!这真是雪中送炭,解决了我家的燃眉之急。”
(勉县法院 赵亮 余艳 王亮)